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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政策解读(十二)

作者:王月浩,曾博伟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2月03日

二十四、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现状分析: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推向市场,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旅行社代理有关会议、交通、食宿、考察等事项,有利于为旅行社开辟新的业务空间,是推进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和降低行政成本的重要举措,也符合国家推动服务专业化发展和服务外包的总体精神。过去一段时间,部分地方积极推行将旅行社纳入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多数地方对旅行社承接政府差旅活动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一些旅行社认为,不让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不符合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基本精神,是对旅行社的一种歧视。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使旅行社能够与其他服务企业一样,享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这既能体现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分工的基本精神,同时也可为旅行社开发各种差旅旅游产品创造条件。各地旅游部门须积极协调财税部门,修改政府采购规定中与此条政策相违背的条款,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出具的正规发票可以作为公务活动的报销凭证,并鼓励支持旅行社积极参加政府公务活动采购的招投标。

二十五、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现状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纳税人的营业额作为应纳税额的计征基数,同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却不是依照这一计征标准对旅行社进行收费。比如有的地方向旅行社收取的价格调控基金是以旅行社的全部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基数。针对旅行社的收费基数,有些是以地方政府文件的方式体现,有些是通过地方政府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不管哪种情况,都有失公平,都加重了旅行社的负担。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规范地方政府针对旅行社的收费行为,为旅行社的健康发展营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空间。各地旅游部门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涉及旅行社收费的计征标准。对以地方文件形式规定的收费,要依据《意见》精神,及时纠正;对以地方法规形式规定的收费,应按照法定程序,尽早进行修订,以减轻旅行社的负担。(作者单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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