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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政策解读(十)

作者:王月浩,曾博伟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1月26日

二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

现状分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融资是现代社会主要的融资渠道。近年,知名旅游企业、旅游景区通过发行股票、股票上市等渠道进行融资,部分旅游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的方式融资,对助推旅游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由于认识不足等客观原因,相对于其他产业,旅游企业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融资的比例还很低,实现的融资额度还比较小,这不适应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现实需要,也部分地限制了企业的再融资、再发展,应当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关注。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提示各地通过适当手段进一步优化旅游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环境,引导更多的旅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实现融资。各地旅游部门需加强与金融、证券部门的合作,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为旅游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创造更便利的条件;同时,引导、扶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依据《证券法》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融资活动,帮助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一、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

现状分析:为拉动居民消费,2009年8月,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成为首批试点城市。《管理办法》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消费目前已经成为“一般用途个人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此《管理办法》为更多有出游意愿、资信良好的消费者办理旅游消费贷款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进一步刺激旅游消费。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提示旅游行业和游客更广泛关注国家涉及旅游消费的政策信息,用足用好这些政策促进旅游消费。各地旅游部门须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密切关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动向,做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后的相关准备工作;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旅游部门须加强与试点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的沟通与协作,在具体贷款条件、资格审查的规则制定中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争取在发放贷款时对旅游消费贷款予以适度倾斜。

(作者单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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