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集团动态 >> 行业新闻 >> 正文

贵阳出台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

作者:肖江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1月06日

旅游经营者可享受政府的贷款贴息、规费减免、资金奖励、补贴等.

日前,笔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贵阳市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

《办法》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开发,促进价值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上,《办法》提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同时明确贵阳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培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

《办法》中有多项发展贵阳旅游业的鼓励扶持政策。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市外、境外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贵阳市开展旅游经营活动。鼓励、支持旅游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合、兼并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第十三条规定,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以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允许条件成熟的景区(点)通过转让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转让股份、合资合作等方式融资。第十五条规定,鼓励村民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在保护生态环境、耕地的前提下,利用民居、田园、民俗风情等自然生态、人文景观资源,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符合旅游专项规划、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接待条件的村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贷款贴息、规费减免、资金奖励、补贴。

《办法》对旅游企业也有扶持政策。第十四条规定,旅游宾馆、饭店、景区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旅游定点车辆淡季可以报停,报停期间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有权定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可以实行淡旺季节差价。第十八条规定,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上一篇:陕西凤县打造旅游牌 投资6.5亿建月光城

下一篇:建行向广东大型旅游企业提供一百五十亿元综合授信